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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行为进行中出现介入因素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5-09-14 21:09:03

犯罪中止行为进行中出现介入因素怎么办

 案例:

范某某为杀情人代某某,对代某某下毒。范某某见代某某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代某某前往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护栏,坐在副驾驶位的代某某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合议庭法官有不同意见。

如果在犯罪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关于本案如果认为代某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范某某的驾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代某某的死亡与范某某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范某某采取了必要的手段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应认定范某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本案中,如果代某某的死亡结果归结于范某某的投毒行为,那么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则范某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态度真挚与否,而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该介入因素切断了其施害行为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则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范某某虽然非常真诚地希望不要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实施了补救代某某行为,但代某某依然因为其先前的施害行为而死的话,则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